比庫戒
比庫戒(巴利語:bhikkhuSīla)即是大分別(Mahāvibhaṅga)[1]。 制定關於比庫的學處,或者為比庫尼所制定的學處亦應為比庫所守護的戒為「比庫戒」[2]。南傳比庫戒共227條,劃分為巴拉基咖戒、桑喀地謝沙戒、不定法戒、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巴吉帝亞戒、應悔過戒、眾學法戒、滅諍法戒八大類。[3]
律藏
《律藏.小品 第九 遮說戒犍度》:
「 | 諸比庫!如是,於此法與律中,有八種希有、未曾有之法。見此,諸比庫於法與律而歡喜。何者為八耶?諸比庫!譬如大海徐徐趣向,徐徐傾向,徐徐臨入,無突然而成嶮[4]峻,如是,諸比庫!於此法與律有漸漸學、漸漸所作、漸漸向道,無突然了知通達。諸比庫!於此法與律有漸漸學……無突然了知通達者,諸比庫!此,乃此法與律之第一希有、未曾有之法,見此,諸比庫於此法與律而歡喜。諸比庫!譬如大海有不超越岸之常法,如是,諸比庫!我為諸聲聞制立之學處,我諸聲聞乃至有失命之因緣,亦不踰越。諸比庫!我為諸聲聞制立之學處,我諸聲聞乃至有失命之因緣,亦不踰越者,諸比庫!此,乃此法與律之第二……歡喜。 | 」 |
經藏
「 | 諸比庫,應當具足戒與具足巴帝摩卡而住 !應以巴帝摩卡律儀防護而住,具足正行與行處,對微細的罪過也見到危險。受持學習於諸學處 ! | 」 |
《增支部. 三集 第三 古西那拉品》:
「 | 諸比庫!此等三者,是顯露而光輝,並非隱覆。云何為三光耶?諸比庫!月輪是顯露而光輝,並非隱覆。諸比庫!日輪是顯露而光輝,並非隱覆。諸比庫!如來所說之法與律是顯露而光輝,並非隱覆。諸比庫!此等三者,是顯露而光輝,並非隱覆。 | 」 |
《增支部. 四集 第三 優樓比螺品》:
「 | 諸比庫!為詭騙於人,為說服於人,為博得利養、恭敬與名譽,為規避諸般惡評,而趨己利,為罔知於人之議己,(比庫)不住此梵行。諸比庫!反之,為律儀,為斷除,為離貪,為滅除,(比庫)則住於梵行。」 | 」 |
《增支部. 四集 第五 赤馬品》:
「 | 諸比庫!誠然如是,沙門、婆羅門有四翳,為此翳所覆之若干沙門、婆羅門,不光、不輝、不照。四者為何?
諸比庫!有若干沙門、婆羅門,飲谷酒,飲米酒,由於飲谷酒、米酒之不脫離, 諸比庫!此是第一沙門、婆羅門之翳,為此翳所覆之若干沙門、婆羅門,不光、不輝、不照。 諸比庫!有若干沙門、婆羅門,習淫慾法,由於淫慾法之不脫離,諸比庫!此是第二沙門、婆羅門之翳……不照。 諸比庫!有若干沙門、婆羅門,嗜好金銀,由於執取金銀之不脫離。諸比庫!此是第三沙門、婆羅門之翳……不照。 諸比庫!有若干沙門、婆羅門,由邪命而存活,不離於邪命。諸比庫!此是第四沙門婆羅門之翳,為此翳所覆之若干沙門、婆羅門,不光、不輝、不照。 諸比庫!此等之四者,是沙門、婆羅門之翳,為此翳所覆之若干沙門、婆羅門,不光、不輝、不照。 |
」 |
比庫戒內容
巴拉基咖戒(他勝戒)
巴拉基咖戒(Parajika):四項。相當於比庫之極刑罪,犯者,失其比庫資格,並逐出僧團[1]。以無知(不知道)為藉口,作為不違犯此四項巴拉基咖戒是不成立的。一旦犯了這四項巴拉基咖戒中的任何一項,該位比庫的身份將永久性失去,且不需舉行還俗儀式。[3]
1.涉及性交犯巴拉基咖戒(不淨戒)。
2.盜取有價值的物品犯巴拉基咖戒(不與取戒)。
3.蓄意殺人或教唆他人自殺犯巴拉基咖戒(人體戒)。
4.自誇有超凡的成就犯巴拉基咖戒(上人法戒)。
桑喀地謝沙戒(僧始終戒)
桑喀地謝沙戒(Sanghadisesa):十三項。乃次於巴拉基咖之重罪,意謂犯了此一類學處的比庫,對其罪的處理過程自始至終皆須由僧團來執行[5]。他必須通過至少二十位比庫的僧甘馬,才能恢復其比庫的身份。[3]
1.有意發射精液犯桑喀地謝沙戒(出精戒)。
2.在情慾的意念之下,與女眾有肉體的接觸犯桑喀地謝沙戒(身觸戒)。
3.在情慾的意念之下,對女眾口出淫穢之言犯桑喀地謝沙戒(粗語戒)。
4.在情慾的意念之下,邀請女眾和他發生性關係犯桑喀地謝沙戒(自讚嘆淫慾戒)。
5.為男女關係做媒,無論是暫時性或永久性即違犯桑喀地謝沙戒(媒嫁戒)。
6.通過自己向他人要求材料以建蓋一所自己的住宿,就必須符合以下之條件(造房舍戒):
(i) 它必須是沒有被占據的地點,而且有足夠廣闊的面積
(ii) 該地點必須獲得僧甘馬(Sanghakamma)的批准
(iii) 住宿戶內的長度不可超過7x12 佛張手(Sugata -vidatthi)沒有得到僧團之批准而建築住宿或超越所允許之長度皆犯桑喀地謝沙戒。
7.當在家眾為比庫建立住宿時,須符合以下之條件(造精舍戒):
(i) 它必須是沒有被占據的地點,而且有足夠廣闊的面積。
(ii) 該地點必須獲得僧甘馬的批准, 沒有得到僧團之批准而建築住宿犯桑喀地謝沙戒。
8.由於憎心而毫無憑據地指控一位比庫違犯了巴拉基咖戒,本身犯桑喀地謝沙戒(第一瞋不懣戒)。
9.由於憎心而毫無憑據的以"語言上的扭曲"來指控一位比庫違犯巴拉基咖戒,本身犯桑喀地謝沙戒(第二瞋不懣戒)。
10.即使已經過僧團的正式告誡,卻仍然竭力地使僧團分裂,即違犯桑喀地謝沙戒(第一破僧戒)。
11.即使已經過僧團的正式告誡,卻仍然堅持放棄支持某人使僧團分裂,即違犯桑喀地謝沙戒(第二破僧戒)。
12.即使已經過僧團的正式告誡,卻仍然拒絕接受有關戒律訓練的告誡,即違犯桑喀地謝沙戒(惡口戒)。
13.即使已經過僧團的正式告誡,卻仍然拒絕接受由於「污損良家」及惡行為而被驅逐之懲罰,即違犯桑喀地謝沙戒(污家戒)。
不定法戒
不定法戒(Aniyata):兩項。意為不確定,不能肯定。是指尚未確定比庫所違犯的是屬於巴拉基咖、桑喀地謝沙或巴吉帝亞三者之中的哪一種罪行的學處。[5]
1. 若可信任的在家眾稟報某比庫與某女眾於一隱匿處[6],違犯巴拉基咖戒、桑喀地謝沙戒或巴吉帝亞戒:有關該告狀須加以調查,若該比庫承認上述之控狀,即依據其所犯之罪來處置(可淫屏處戒)。
2. 若可信任的在家眾稟報某比庫與某女眾於一偏僻處[7],違犯桑喀地謝沙戒或巴吉帝亞戒:有關該告狀須加以調查,若該比庫承認某控狀,即依據其所犯之罪來處置(非可淫屏處戒)。
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舍心墮戒)
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Nissaggiya-pacittiya):三十項。意為應捨棄的心墮落。共有三十條,是關於衣、敷具、金錢、缽、藥品等物品方面的規定。凡是犯了此一類學處的比庫,應先把違律的物品在僧團中、在兩三眾中,或在一人面前捨棄。捨棄之後再懺悔其罪。[5]
袈裟十項
1. 除了在咖提那優惠的期間內,額外的袈裟或布至多只可保存十天,超此日數,該比庫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第一咖提那衣戒)。
2. 除了咖提那優惠的期間,於破曉前,沒有得到僧團的批准,每一位比庫必須三衣隨身,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小屋戒)。
3. 除了咖提那優惠的期間,如果縫製袈裟的布料不足,那些布料至多只可保存三十天,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第三咖提那衣戒)。
4. 比庫不可吩咐一位毫無親屬關係的比庫尼代為洗刷及染袈裟,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故衣戒)。
5.除了交換,比庫不應該接受與自己毫無親屬關係的比庫尼的袈裟或布匹,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取衣戒)。
6.除了袈裟被人偷竊或遺失,比庫不可向沒有親屬關係或沒有在家眾事先的咨請之下,要求並獲得袈裟或布料,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從非親里乞戒)。
7.倘若整套袈裟(三衣)皆被盜竊或遺失,比庫可向沒有親屬關係或沒有在家眾事先的咨請之下,要求至多一件下衣及一件上衣。若作額外的要求並獲得,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過量戒)。
8. 當一位與自己沒有親屬關係的在家眾有意供養袈裟時,比庫不可在沒有事先的咨請之下做特定的要求並獲得其袈裟,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第一預備戒)。
9. 倘若有幾位在家眾同時想各自供養袈裟,比庫不可指示他們匯聚起來,以便供養一件較好的袈裟。若比庫指示後而獲得其袈裟,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第二預備戒)。
10. 比庫不可直接接受購買袈裟的現款,而應當通過寺院的執事人。在需要縫製袈裟的時候,比庫可直接提醒執事人三次及做沉默之暗示六次。若超越此次數而獲得,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如果沒有得到袈裟,就應當通知供養者(王戒)。
毛毯十項
11. 比庫不可為自己製作混有蠶絲的敷具(Santhata),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絹戒)。
12. 比庫不可使用純黑羊毛所製作成的敷具,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純黑色羊毛戒)。
13. 比庫不可使用超過大約五十巴仙以上的純黑羊毛所製作成的敷具,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二分戒)。
14. 除了得到僧團的允許,比庫不可在六年之內製作新的敷具,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六年戒)。
15. 當比庫縫製新的敷具時,應當把舊敷具的布塊也一同加入縫製以便使它不至於太耀眼,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坐臥具戒)。
16. 倘若比庫於旅途中得到羊毛,他至多能手持達三個由旬(Yojana , 一由旬=16 公里),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羊毛戒)。
17. 比庫不可吩咐一位毫無親屬關係的比庫尼代為洗刷、染及梳理羊毛,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洗羊毛戒)。
18. 比庫若為了本身之利益而親自接受、吩咐他人接受或答應收藏金、銀或錢財,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金銀戒)。
19. 從事買賣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金銀買賣戒)。
20. 比庫與在家眾以物易物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物品交易戒)。
缽十項
21. 擁有額外的缽超過十天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缽戒)。
22. 當比庫的缽還可以被使用時,向沒有親屬關係或沒有在家眾事先的咨請之下,請求替換另一個缽並獲得,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減五綴戒)。
23. 比庫在得到五種七日藥品中的任何一種:即酥油、生酥油、油、蜜糖及糖,他最多只能儲存七天,如果超過期限,然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藥戒)。
24. 在雨季到來的一個月前要求並得到雨衣(浴巾)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提早在雨季到來的兩個星期前使用該雨衣,亦是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雨季衣戒)。
25. 由於不悅而索回已舍於其他比庫之袈裟,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奪衣戒)。
26. 向沒有親屬關係或沒有在家眾事先的咨請之下,請求紗線並織成袈裟,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乞線戒)。
27. 倘若某在家眾欲為比庫縫製袈裟,比庫不可在沒有事先的咨請之下,會見織工及指示他如何縫製。若是如此並獲得該袈裟,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大織師戒)。
28. 倘若是緊急及逼促的情況,比庫可在第一個雨季的最後十天接受袈裟或布匹之供養並當作「袈裟季節」的供品(參閱袈裟十項)。這供品可當作額外的布匹收藏(參閱袈裟十項)至咖提那優惠期間的最後期限(參閱袈裟十項);保存逾期,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特施衣戒)。
29. 若比庫在有盜賊出沒危機的叢林結束雨安居,可在雨季的最後一個月份,以安全為理由,把其中一件袈裟存放於附近的村莊連續六晚;存放逾期,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有難戒)。
30. 轉移欲供養僧團的物品為己有,即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戒(回入戒)。
巴吉帝亞戒
巴吉帝亞戒(Pacittiya):九十二項。如前項之捨墮法,非關財物之罪,為關於妄語、兩舌、殺生、飲酒等及煩惱、執著心之罪。犯此罪者,於別眾(gana),即必須在三位比庫前懺悔[1]。巴利語Pacittiya意為令心墮落。犯此戒而不懺悔者必墮落地獄。[5]